2025年初,南京地区针对长期处于灰色地带的讨债行业发布系统性收费规范,首次以分级收费、动态调整和强化监管为核心,对收费标准、模式及合规边界作出明确规定。这一变革源于江苏省发展改革委对经营服务性收费的整顿要求,旨在解决传统讨债市场收费混乱、隐性成本高企及暴力催收频发的顽疾。新规不仅重塑了行业定价机制,更通过三级监管体系倒逼机构合规化转型,标志着南京债务催收行业从“野蛮生长”向标准化运作的关键转折。
一、政策框架与分级收费体系
分级收费结构首次确立。2025年新规将债务金额划分为三级区间:1万元以下债务基准收费比例为10%,1万-10万元区间降至8%,10万元以上进一步压缩至5%。各档允许±3%的浮动空间,具体依据追讨难度动态调整。例如涉及跨省执行或债务人隐匿资产的案件,收费比例可上浮至11%;反之,若债务关系清晰、债务人配合度高,则可能仅按5%的最低比例收费。
浮动机制强化个案公平性。与传统“一刀切”按债务金额比例收费的模式不同,新规引入多维度评估因子:债务账龄超过3年的案件,收费比例可达基准的1.8倍;需跨国追讨的复杂案件,实际综合成本可能突破11%。典型案例显示,某纺织企业追讨2019年的87万元欠款,最终支付佣金比例达9%(15.66万元),较普通案件高出4.86万元;而某电子厂追讨230万元货款,因证据完备且债务人定位明确,仅支付5%佣金(11.5万元)。
| 债务金额区间 | 基准收费比例 | 浮动调整范围 | 典型案例说明 |
–|
| 1万元以下 | 10% | ±3% | 追讨5000元欠款,成本从3000元降至500元 |
| 1万-10万元 | 8% | ±3% | 债务人失联案件,收费可上浮至11% |
| 10万元以上 | 5% | ±3% | 跨国追讨600万美元债务,实收11%佣金 |
二、收费模式创新与透明度改革
全面推行“零预付”原则。新规严禁讨债公司以“调查费”“差旅费”等名目收取前期费用,仅能在成功回款后按约定比例结算。这一模式显著降低债权人风险——例如南京高顺讨债公司明确要求“回款进入客户账户后才结算佣金”,避免传统行业中追回资金被挪用的乱象。数据显示,零预付政策实施后,小额债务(<1万元)的平均追回周期从65天缩短至45天,债权人维权成本下降30%。
强制收费透明化与合同监管。所有收费细则须在电子合同中明确列示,包括:基本佣金比例、账龄附加费、跨区域执行成本等。监管部门要求使用统一的合同备案系统,南京某公司因在合同外收取“信息调查费”被处以12万元罚款,成为新规后首例行政处罚。案例显示,某债权人追讨6万元货款,被讨债公司扣留2万元作为“报酬”却未在合同中载明,新规下此类行为将被定性为欺诈。
三、行业合法性质疑与监管强化
法律地位争议持续存在。尽管新规试图规范市场,但讨债公司的合法性仍存根本性质疑。根据国家工商局1993年《关于停止办理公、检、法、司机关所属“讨债公司”登记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及2000年三部委联合禁令,任何以“讨债”为营业范围的注册均不被允许。南京地区所谓“合法”机构实际以“信用管理”“法律咨询”等名义打擦边球运营。
三级监管体系遏制暴力催收。为应对行业乱象,新规建立:
1. 跨部门联合检查组(每季度抽查20%机构)
2. 强制电子合同系统(所有协议需备案)
3. 失信名单公示制度(违规最高罚20万元)
同时明确催收行为红线:禁止单日3次以上电话骚扰、夜间联系、定位跟踪或虚假诉讼。2025年Q1数据显示,新规实施后债务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同比下降37%,但跨境债务诉讼量增长42%,反映合规化催收对复杂案件效力不足。
四、对债权人的实务建议
优先选择“律师协同”型机构。南京部分合规机构采用“律师+财务”双团队模式,由持证律师主导法律程序,避免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风险。例如某500强企业委托此类机构追讨百万欠款,通过律师发函、股东谈判等合法手段实现全额回款,佣金比例控制在20%以内。需警惕的是,若债权人明知讨债公司使用暴力手段仍委托,可能被追究共犯责任。
中小额债务建议司法途径。对于10万元以下债务,南京法院诉讼费约为标的额4%-6%,且执行到位后付费。相较讨债公司平均25%的佣金,司法成本更低且效力更强。尤其自2025年《南京市法治社会建设实施方案》推行以来,法院对小额债务纠纷设立绿色通道,平均审理周期缩短至30天。
总结与行业前瞻
南京2025年讨债收费新规通过分级定价、零预付模式和强监管“三驾马车”,初步扭转了行业无序态势。合法性问题仍是悬顶之剑——讨债公司仍未被纳入《江苏省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其生存依赖政策容忍度。未来行业可能呈现两极分化:一方面,大型机构向“信用管理服务商”转型,依托法律与谈判专长提供低风险催收;游离在灰色地带的小公司仍面临整顿风险。
建议债权人优先通过律师或调解机构主张债权,确需委托讨债公司时,务必签订电子备案合同并留存付款凭证。同时呼吁地方进一步明确讨债服务的法律定位,探索建立“公益追偿基金”等替代机制,从根本上疏解债务纠纷中的权力真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