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全面禁止设立与经营
《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开办“讨债公司”的通知》(1995):
明确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开办“讨债公司”或从事讨债业务,因其缺乏法律授权,常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催债,扰乱社会秩序。
工商部门需清理已注册的讨债公司,责令注销或变更登记,违者吊销营业执照。
政策延续性:国家持续取缔讨债公司,其经营活动不受法律保护,委托合同可能因违法被认定无效。
2. 违法收费的合同无效性
司法实践案例:委托讨债公司签订的合同因内容违法(违反国家政策禁止讨债)而被法院认定为无效,佣金及垫付费用不受法律支持。
《民法典》相关原则:委托合同需合法(第919条),违法催债行为导致合同无效,委托人可能需自行承担损失。
二、违法催收费用的认定类型
1. 高额佣金与隐性费用
讨债公司常收取债务金额20%–50%的高额佣金,并以“调查费”“垫资费”等名目增加成本,但因其主体非法,费用主张无效。
案例:乙公司收取45%佣金并索要调查费,法院判决其无权主张。
2. 暴力催收衍生费用
部分公司以“服务费”名义掩盖暴力催收成本(如恐吓、跟踪),相关费用因手段违法被禁止。
例如,泼漆、堵门、骚扰亲友等行为产生的“执行费”属于违法。
⛓️ 三、高利贷催收的刑事处罚依据
1. 催收非法债务罪(《刑法》第293条之一)
针对高利贷、赌债等非法债务的催收行为,符合以下情形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暴力/胁迫:殴打、威胁、限制人身自由(如短期拘禁)。
软暴力:恐吓、跟踪、骚扰他人或侵入住宅。
与寻衅滋事罪区别:因债务纠纷实施的滋扰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但可能触犯本罪。
2. 关联罪名与加重情节
敲诈勒索罪:虚构债务或制造违约勒索财物(如“套路贷”中虚增借条)。
诈骗罪:通过虚假诉讼侵占房产等财产。
加重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勾结黑社会催收的,最高可判7年。
3. 行政与民事规制
《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的通知》:严禁暴力催收,对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等行为追究刑事责任。
利率限制:年利率超36%的利息无效,催收此类债务不受法律保护。
️ 四、法律风险防范建议
1. 债权人合规途径
民事诉讼:通过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强制执行。
债务调解:委托合法机构(如经认证的债务咨询公司)协商还款计划,避免暴力手段。
2. 债务人权益保护
遭遇非法催收时,保留证据(录音、录像)并报警,可主张催收行为无效。
对超过法定利率的债务,可拒绝支付并诉请法院确认无效。
总结
讨债公司因主体非法,其收费行为及催收手段均违反国家禁令;高利贷催收可能构成催收非法债务罪、敲诈勒索罪等。债权人应通过诉讼、调解等合法途径解决债务纠纷,避免委托讨债公司导致合同无效及连带责任。
> 法律依据速览表:
> | 类型 | 法律依据 | 处罚/后果 |
> ||-|–|
> | 设立讨债公司 | 《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开办“讨债公司”的通知》 | 吊销营业执照、取缔经营 |
> | 违法收费 | 《民法典》第919条;司法案例 | 合同无效,佣金及费用不受支持 |
> | 暴力催收 | 《刑法》第293条之一(催收非法债务罪) | 3年以下有期徒刑 |
> | 高利贷催收 | 《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的通知》;《刑法》相关罪名 | 无效利息;构成犯罪时数罪并罚 |
> | 合法债务解决途径 | 《民事诉讼法》;《中小企业促进法》 | 法院强制执行;调解协议司法确认 |
建议债权人优先选择律师或合法调解机构处理债务纠纷,债务人遭遇侵权时及时寻求法律援助,以合法途径保障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