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镇江讨债团伙上门一案中,涉案人员的组织级别及法律定性呈现多层次特征,主要分为恶势力犯罪集团与黑社会性质组织两类,具体案件中的主犯级别及法律后果如下:
一、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
1. 戴某恶势力犯罪集团(2017-2018年)
主犯级别:戴某为集团核心,成立某生活服务公司,表面从事房产中介,实则经营非法小额贷款业务。
组织结构:分工明确,设业务部(放贷)和催收部(实施软暴力),成员涉及喷漆、堵锁眼、摆花圈等骚扰行为。
典型犯罪:2018年8月对逾期客户实施18次上门催收,涉及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罪名。
判决结果:戴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罚金9万元,没收涉案资金19万元。
2. 杨昊恶势力犯罪集团(2013-2017年)
主犯级别:杨昊为首,以放高利贷为主业。
犯罪手段:非法拘禁、聚众斗殴及威胁恐吓(如强行搬走债务人电脑)。
判决结果:杨昊被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主犯,获刑五年。
二、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
1. 管建军黑社会性质组织(2015-2020年)
主犯级别:管建军为组织头目,长期控制镇江砂石行业,形成非法垄断。
犯罪特征:
经济控制:通过非法采矿、强迫交易获利超2亿元。
暴力手段:撞击采砂船致2人死亡,对拒合作企业实施扎胎、泼漆等报复。
酷刑逼债:使用“水牢”等极端手段。
判决结果:27名成员被判处刑罚,主犯管建军量刑未公开但涉及数罪并罚,组织被彻底摧毁。
2. 贺某黑恶势力组织(2013-2018年)
主犯级别:贺某为首,通过虚假借条诱骗担保人。
犯罪手段:非法拘禁、喷漆、放火逼债,导致债务人父亲自杀。
判决结果:16名成员因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等罪被逮捕,定性为黑恶势力。
三、法律定性对比表
| 案件名称 | 组织类型 | 主犯刑期 | 涉案金额/危害性 | 法律依据 |
|-|–|–|
| 戴某集团 | 恶势力犯罪集团 | 6年6个月 | 19万元,多次软暴力催收 | 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 |
| 杨昊集团 | 恶势力犯罪集团 | 5年 | 聚众斗殴致多人受伤 | 非法拘禁罪、聚众斗殴罪 |
| 管建军组织 | 黑社会性质组织 | 未公开(数罪) | 超2亿元,致2人死亡 | 非法采矿、强迫交易、故意等 |
| 贺某组织 | 黑恶势力 | 未公开 | 导致债务人自杀 | 敲诈勒索、非法拘禁 |
四、法律适用与社会影响
1. 法律依据:
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软暴力催收构成“催收非法债务罪”(最高3年),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可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
恶势力与黑社会的区分依据《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后者需满足“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
2. 社会危害:
经济层面:非法高利贷、强迫交易导致企业倒闭(如混凝土企业被迫高价采购砂石)。
人身伤害:致2人死亡、多人受伤,引发精神崩溃、自杀等恶性事件。
总结:镇江讨债团伙案件中存在多层级犯罪组织,主犯从恶势力头目到黑社会性质组织领导者均有涵盖。司法机关通过精准定性(如区分恶势力与黑社会)和适用新罪名,对高层级主犯(如管建军)的打击力度显著增强,体现了对黑恶势力“打早打小、露头就打”的治理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