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苏州警方联合上海警方开展跨省执法行动,对苏州电销贷款中介巨头“中企企祥”实施突击查封。这家总部位于苏州工业园区太平金融大厦、员工规模逾千人的机构,长期以贷款咨询为幌子从事不法活动。现场查获借条426万余元,数百名涉案人员被控制,公司高层被羁押。此次行动中,无锡关联公司同步被查处,揭开了苏州整治非法金融活动的序幕。
此次行动并非孤立事件。2025年初,苏州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公布全市52家“失联”“空壳”地方金融组织名单,涵盖小额贷款、典当行、融资租赁等多个领域。这些机构长期脱离监管,成为滋生非法催收的温床。公告要求相关组织主动申请变更名称或注销主体,否则将面临吊销执照等严厉惩处。 在扫黑除恶常态化背景下,2025年2月最高检发布的典型案例中,苏州罗某明涉黑案尤为典型。该组织盘踞苏锡交界地带十余年,通过开设、高利放贷积累资金,豢养打手实施暴力催收,形成“以黑护赌、以赌养黑”的恶性生态,最终被判处二十年有期徒刑。
二、暴力催收的社会危害触目惊心
苏州警方通报的多起案件显示,暴力催收组织常将农村拆迁户、乡镇企业家锁定为目标。以罗某明团伙为例,他们通过精心设计的“杀猪盘”模式诱骗受害人参与,制造虚假债务,随后采用殴打、恐吓、堵锁眼、泼粪等暴力手段逼债。 有受害农村居民被迫变卖4套拆迁安置房偿还“债务”;部分企业因被持续骚扰而停产倒闭,引发员工集体失业等次生社会问题。这种犯罪模式不仅掠夺个人财产,更蚕食实体经济根基。
催收团伙为逃避打击,形成严密的“抗侦查体系”。罗某明组织规定成员被捕后需由“顶包人”承担罪名,承诺每年支付10万元补偿金。更严重的是,该组织通过拉拢腐蚀基层派出所民警获取庇护,导致其三次被立案侦查均无后续处理,得以逍遥法外长达9年。 这种公权力腐蚀严重削弱执法公信力,形成“报警无用”的社会认知。多名受害人因恐惧报复放弃伤情鉴定或被迫接受调解,部分案件甚至导致受害人或其家属出现自杀、自残等极端行为,造成不可逆的社会创伤。
三、法律利剑:催收非法债务罪的司法适用
针对暴力催收的法律规制不断完善。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的催收非法债务罪(第293条之一)明确规定:使用暴力、胁迫方法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该罪名将赌债、嫖资、毒债等非法债权纳入规制范围,解决了此前司法实践中对“非法债务”认定不一的问题。上海市静安区检察院检察官顾文指出:“此处的‘等’应作等外理解,包括赌债等违法犯罪产生的债务。司法解释一直将高利放贷与赌债作同等评价。” 这一观点在苏州警方办理的涉赌类催收案件中已得到充分印证。
在司法实践中,暴力催收案件常涉及罪名竞合问题。东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刘艳红在案例分析中指出:“增设催收非法债务罪,系将其从寻衅滋事罪中独立出来,实现对此类行为的精准惩治。” 当行为同时符合两罪构成要件时,应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则选择适用。2024年苏州办理的某催收案件中,行为人原以寻衅滋事罪被批捕,但新法实施后,检察机关依据从旧兼从轻原则变更为催收非法债务罪起诉,实现罪责刑相适应。这一转变显著降低量刑强度,避免了过去“用大炮打蚊子”的司法尴尬。
四、执法公开与综合治理双轨并进
苏州警方此次公示涉案人员名单,与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紧密衔接。2020年《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公示办法》明确规定:对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决定,应在决定作出7个工作日内在统一平台公开,包括当事人名称、违法事实、法律依据等核心信息。 在金融监管领域,苏州通过公布“失联”“空壳”机构名单(如张家港市亚泰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昆山市信元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等),建立从业机构“黑白名单”,既警示公众风险,也压缩非法金融生存空间。
在跨区域治理方面,检察机关针对苏锡交界地带监管薄弱问题,推动两地公安机关签署联防联治合作协议,建立警情强制检索报告制度。 这一机制要求对涉案人员警情进行跨区域全面检索,2021年办理罗某明案时即据此串并关联警情158起,成功追加6名涉黑成员及多起犯罪事实。苏州金融监管部门联合公安、市场监管部门建立“助贷机构清退机制”,2023年末至2024年初,工业园区对多家违规贷款中介实施强制清退,从源头遏制暴力催收产业链蔓延。
苏州警方此次集中公示讨债公司涉案人员名单,彰显了执法透明与司法震慑的双重价值。从根治“执行难”的拒执罪精准适用,到催收非法债务罪的司法实践,再到跨区域综合治理体系的构建,苏州经验为全国打击金融黑产提供了可复制的范本。未来需持续完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深化区块链等技术在执法存证中的应用,同时加强公众金融风险教育,方能彻底铲除暴力催收滋生的土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