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合法性依据
注册与经营许可:我国明确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许可开办讨债公司。2000年国务院多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取缔各类讨债公司严厉打击非法讨债活动的通知》规定,禁止设立任何形式的讨债公司。仅有律师事务所等经合法注册的机构可在法律范围内开展债务催收业务。
违反“国家规定”的认定:根据刑法第九十六条,若讨债公司的经营活动违反全国人大或国务院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但司法实践中,对“国家规定”的认定严格,需满足国务院公开发布等条件,部分规范性文件(如部门联合通知)可能不被直接认定为“国家规定”。
2. 行为方式
合法与非法手段的区分:
合法催收: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法律途径追讨债务。
非法催收:若采取以下行为,可能构成犯罪:
暴力胁迫或限制人身自由(涉嫌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
侵入住宅恐吓跟踪或骚扰(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寻衅滋事罪);
虚构债务或恶意催收高利贷等非法债务(涉嫌催收非法债务罪)。
“情节严重”标准:需达到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或侵害他人权益的程度,如多次实施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或自杀等。
3. 债务性质
合法债务与非法债务:
催收合法债务(如正规借款合同)时,若手段合法则不构成犯罪;若使用非法手段,可能触犯其他罪名(如寻衅滋事罪)。
催收非法债务(如高利贷赌债毒债)直接构成“催收非法债务罪”,无论手段是否合法。
4. 主体与主观意图
主体资格:个人或组织以“讨债公司”名义开展业务均属非法,但公民个人受委托代理合法债务催收(如朋友身份协助)可能不违法。
主观故意:需证明行为人明知债务非法或故意采取违法手段催收。例如,“套路贷”中虚构债务并暴力催收,可能被认定为诈骗罪与催收非法债务罪的竞合。
5. 社会危害性
若讨债公司长期存在,形成有组织的暴力催收或与黑恶势力关联,可能被认定为犯罪集团或恶势力组织,从严惩处。
讨债公司的界定核心在于其经营合法性催收手段及债务性质。我国法律明确禁止非法讨债业务,合法催收需通过司法途径;若涉及暴力胁迫或催收非法债务,则可能构成刑事犯罪。实践中需结合具体行为情节及债务合法性综合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