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催收非法债务罪
这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的罪名(刑法第293条之一),专门针对以非法手段催收高利贷赌债等非法债务的行为。构成要件包括:
1. 行为方式:使用暴力胁迫;限制人身自由或侵入住宅;恐吓跟踪骚扰他人。
2. 债务性质:催收的必须是“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如超过法定利率的高利贷赌债毒债等。
3. 量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
二非法拘禁罪
若讨债公司为索取债务(包括合法或非法债务)非法扣押拘禁债务人,可能构成此罪:
三寻衅滋事罪
若催收行为扰乱社会秩序,如聚众滋扰随意殴打债务人等,可能构成此罪。此前司法实践中,部分暴力催收行为常以此罪定罪。
四敲诈勒索罪
通过威胁恐吓等手段强迫债务人支付超出合法债务范围的款项,可能构成此罪(刑法第274条)。
五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毁坏财物罪
六非法经营罪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讨债公司并经营有偿讨债业务,可能被认定为“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刑法第225条)。
七其他违法行为
法律风险提示
1. 债务合法性:即使债务合法,采用非法手段催收仍可能构成犯罪。
2. 委托风险:债权人委托讨债公司可能面临合同无效连带责任等问题。
3. 国际差异:例如新加坡虽无专门立法,但暴力催收可能触犯《刑法》或《防止骚扰法》。
建议通过合法途径(如诉讼调解)解决债务纠纷,避免涉刑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