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济活动中,债务纠纷的解决往往伴随着高昂的催收成本,而讨债公司作为市场化催收主体,其服务费用的承担问题已成为债权人权益保护与债务人合法权益平衡的关键议题。目前我国法律对讨债公司收费主体的规定存在模糊地带,实践中既有债权人垫付后追偿的案例,也存在法院判决由债务人直接承担的情形。这种法律适用与合同约定的交错关系,使得费用承担问题呈现出复杂的法律属性和社会影响。
一、法律框架下的费用承担规则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九条及第七百条关于连带债务和保证责任的规定,债务加入人与保证人在清偿债务后的追偿权存在本质差异。在债务加入情形下,第三人直接成为债务承担主体,其支付的催收费用理论上可视为债务履行成本的一部分。而保证关系中,保证人承担债务后需通过法定程序向债务人追偿,此时催收费用的归属需结合基础法律关系判断。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明确,催收费用的承担应遵循“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依法定”原则。若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因催收产生的合理费用由债务人承担”,该条款在司法实践中普遍获得支持。但在无明确约定时,法院倾向于将催收费用视为债权人实现债权的必要支出,需通过诉讼程序主张由债务人承担。
二、合同约定优先原则
从商事实践观察,专业催收协议往往采用阶梯式收费条款。例如某地法院公布的典型案例显示,某资产管理公司与债权人约定“10万元以下债务按追回金额50%收取服务费,10万元以上按30%收取”,该收费模式因未违反公序良俗被认定为有效。这种收费结构的合法性基础在于《合同法》对意思自治原则的尊重,但需注意收费比例不得超过债务本金年利率24%的司法保护上限。
值得关注的是,部分金融机构在格式合同中设置“无论是否成功追偿,委托人均需支付基础服务费”条款。此类条款的效力存在争议,北京某基层法院2024年判决认为,若催收公司未尽勤勉义务,该类条款可能因显失公平被撤销。这提示合同条款设计需平衡双方权益,避免过度加重委托人负担。
三、实际操作中的责任划分
合法催收与非法催收的费用承担存在本质区别。如催收公司采用暴力威胁、非法拘禁等手段,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相关费用不仅无法主张,债权人还可能承担连带责任。某地2023年判例中,债权人因默许催收公司使用电话轰炸手段,被法院判定需赔偿债务人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
在证据层面,债权人需完整保存催收费用支付凭证、服务合同履行记录等材料。杭州互联网法院2025年审理的某电商平台欠款案中,债权人因无法提供催收公司实际开展工作的证据链,导致12万元催收费用主张未被支持。这凸显费用发生真实性与必要性的举证重要性。
四、风险防范与路径选择
从风险防控角度,建议债权人优先选择诉讼保全等司法救济途径。数据显示,2024年全国法院债务纠纷案件平均执行到位率达68%,较委托催收公司35%的成功率更具保障。对于确需委托催收的情形,应在协议中明确限定催收手段、费用计算方式及违约责任,并约定费用最终由债务人承担的追偿条款。
债务人权益保护方面,可建立催收费用异议机制。深圳某区法院创设的“费用合理性听证制度”,允许债务人对超过债务本金20%的催收费用提出异议,由第三方审计机构评估费用合理性。这种制度创新为平衡双方权益提供了新思路。
在数字经济与信用体系深度融合的背景下,催收费用承担规则亟待立法完善。建议未来修订《民事强制执行法》时增设专门条款,明确合法催收费用的司法认定标准,同时建立行业收费指导价机制。探索区块链存证技术在催收过程记录中的应用,既可提升费用真实性审查效率,又能有效规制违法催收行为,实现债权人权益保护与债务人基本权利的动态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