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轰炸与心理压迫是讨债公司最普遍的手段。他们通过高频次、持续性的电话骚扰,向债务人及其亲友轮番施压。根据投诉数据,部分催收公司每日拨打电话次数可达数十次,远超2025年《互联网金融个人网络消费信贷贷后催收风控指引》规定的每日同一机构最多3次的上限。电话内容常伴随威胁性语言,如“不还款就上门”“走法律程序”等,甚至辱骂债务人,制造心理恐慌。这种策略旨在利用密集的通讯攻势瓦解债务人的心理防线,迫使其在不堪其扰下妥协还款。
物理空间侵入则更具压迫感。讨债公司常派遣人员蹲守债务人的住宅或工作场所,通过尾随、堵门、张贴“欠债还钱”告示等方式公开施压。例如江苏某案例中,“职业讨债人”丁某某带领团队连续多日占据债务人公司办公区,以“不走人”为威胁干扰正常经营。此类行为不仅侵犯债务人的居住安宁权,更可能演变为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等刑事犯罪。我国《刑法》第293条明确将“恐吓、跟踪、骚扰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纳入催收非法债务罪,但实践中因取证困难,许多案件仅以治安处罚处理。
二、技术滥用与灰色手段:从隐私侵犯到证据伪造
信息追踪技术成为现代讨债公司的“利器”。通过非法获取债务人的社交账号、电商记录、手机定位等数据,或通过数据库交叉比对(如信贷记录、房产信息),精准定位债务人的行踪和资产[[1][29]]。部分公司甚至雇佣黑客入侵债务人的电子设备,或通过伪装成快递员、物业人员骗取信息。2023年黑猫平台数据显示,约24%的催收投诉涉及非法获取个人信息。这类行为直接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关于信息收集“最少、必要”原则的规定,但监管缺位导致违法成本极低。
法律程序操纵暴露更深层风险。部分讨债公司通过伪造债务凭证、虚增债务金额,甚至假冒律师函发起虚假诉讼。典型案例中,丁某某伪造债权人印章和签名,将债务人抵押的车辆擅自过户至自己名下,侵吞40万元资产。更隐蔽的手段包括利用支付命令、本票裁定等法律工具,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申请强制执行。由于法院对书面证据的形式审查存在局限,此类欺诈行为常能得逞,导致债务人面临财产被非法处置的风险。
三、法律风险的双重性:委托方与债务人的共同困境
委托方的法律连带风险常被低估。许多债权人误以为委托讨债公司即可免责,实则可能成为共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判例,委托“讨债公司”的合同因违反国家禁止性政策被认定为无效。一旦催收过程中发生人身伤害、敲诈勒索等犯罪,债权人可能被追究教唆或帮助犯责任。例如在江苏淮安案中,债权人虽未直接参与诈骗,但因委托无资质的讨债人,最终仍需通过漫长诉讼挽回损失。
债务人的救济困境同样严峻。面对暴力或软暴力催收,债务人往往因证据不足难以维权。即使成功报案,讨债公司常以“经济纠纷”为由脱罪。2024年研究指出,催收导致的抑郁症患者比例较普通债务纠纷高出3倍,但精神损害索赔几乎无法实现。更严重的是,部分讨债公司与地方势力勾结,债务人即使胜诉也可能遭遇报复,形成“法律白条”。
四、合规转型:监管框架与国际经验
国内新国标的局限与突破已显现。2025年实施的《贷后催收风控指引》首次明确要求:催收需留存全程录音录像、禁止骚扰无关联系人、限定催收时段(22:00-8:00禁止催收)[[18][19]]。但该标准仅适用于金融机构的第三方合作方,对民间讨债公司缺乏约束力。业内专家指出,监管“最后一公里”尚未打通——缺乏专门执法机构、处罚细则及催收机构牌照制度。目前仅深圳等地试点由律所替代催收公司,利用律师职业规范约束行为。
美国FDCPA法案的启示值得借鉴。美国《公平债务催收法》将“债务催收人”明确定义为“经常性从事收债业务的主体”,并禁止其使用侮辱性语言、虚假诉讼、骚扰第三人等手段。该法案设立三重保障:消费者可向联邦贸易委员会投诉、发起集体诉讼(最高获赔50万美元)、州检察长可提起公益诉讼。相较之下,我国尚无全国性专门立法,仅靠刑法第293条之一和行业指引难以覆盖复杂催收场景[[44][29]]。
五、合法替代路径:债务纠纷的法治化解决方案
司法工具的高效运用可规避非法催收。对于债权清晰且证据完整的债务,债权人可直接向法院申请支付命令,15日内未获异议即生效执行,成本不足诉讼的1/3。大额债务可通过“本票裁定”程序,凭债务人签发的本票直接强制执行,马来西亚JK债务顾问公司以此手段使70%案件在4个月内回款。对于恶意转移财产的债务人,可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冻结其银行账户或资产。
调解与破产制度的平衡价值日益凸显。专业调解组织(如JK债务顾问)通过签署还款协议、分期方案促成和解,其成功率达60%且回款周期缩短至3个月。对确无清偿能力的债务人,个人破产制度试点(如深圳)提供债务豁免路径,避免催收无限持续。这些机制既保障债权人权益,也赋予债务人重生机会,从根源减少暴力催收的生存土壤。
从野蛮催收走向法治化治理
讨债公司的非法手段本质是信用体系不完善与司法效率不足的衍生现象。短期需强化监管:建立催收行业准入许可、明确行为负面清单、设立独立投诉机制[[29][18]]。中长期则应推进社会信用立法,将债务催收纳入统一监管,并完善个人破产与多元解纷制度。债权人更需清醒:委托讨债公司如同刀刃舔血——江西弋阳案例警示,非法委托合同不受法律保护,反令债权人从追索者沦为“讨债公司的债务人”。唯有通过法律程序主张权利,才是债务清偿的安全之路。